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可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须本人)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程序如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人员办理银行卡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到柳州市工商银行办理工行牡丹灵通卡(他人不得代办)。
失业人员拿到牡丹灵通卡后,失业人员(须本人,他人不得代办)携带牡丹灵通卡及以下材料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下联);
(2)《柳州市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记录手册》;
(3)《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请用水性笔、钢笔填写);
(4)《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工行牡丹灵通卡及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确认表》(第二联);
(5)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用A4纸印身份证正反面);
(6)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印有卡号的那面);
(7)一寸免冠照片1张。
注:第1、2、3项由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协同办理,第5、6项(即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请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在办理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当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在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核定完失业保险金后,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划入您的牡丹灵通卡内。
具体如何办理可询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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