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标注区域原为楼房的架空层
居民楼的楼房架空层不能擅自改为商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5日,记者从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负责管理柳北区胜利小区六区3栋1楼架空层的我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将其管理的13间架空层出租给他人用作商铺,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5万元的罚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物业公司擅自将架空层建成商铺出租
执法人员介绍,2017年8月4日,有市民拨打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举报称,在胜利小区六区3栋1楼,有人将架空层违法搭建成商铺出租经营。
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市民举报的商铺在住宅楼的底层,共13间,有的用作家电维修,有的用作酒品批发,还有的用于美容美发等经营。执法人员了解到,这13间商铺原为楼房架空层,由负责管理胜利小区六区的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该物业管理公司以年租金8万元的价格,将这些架空层出租给雷某。雷某再将其中12间以每间420元至2000元不等的月租金,转租给他人用作商铺进行经营。
城管部门对物业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执法权?据了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开始,市住建委将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共235项移交到了市城管执法部门,涉及建筑、房地产和市政公用三大类。因此,不管是占地违法建设,还是室内违规装修,以及非法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等行为,城管部门都将依法查处。
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5万元
架空层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城管人员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总想对住宅楼的架空层进行“开发利用”。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查实,该物业管理公司承认,其出租胜利小区六区3栋1楼架空层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为此,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