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日前发布《柳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即日起至11月30日期间,有效举报违法倾倒 、排放工业废水 、废液,无证收集 、处置危险废物,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射线装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市民,可获得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主要有:
一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缝 、溶洞 、暗管 、雨水管道 、车辆运输倾倒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 、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 、处置危险废物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 、转让 、进口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举报者可 通过 电 话(0772-12369) 、网站(http://www.lzepb.gov.n) 、电子邮件(lzshjjczd@126.com)、来信来访(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市三中路70号,邮编:545001)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市环保局将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 、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其中举报能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为防止骗取奖励和恶意干扰举报工作,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者举报受理 、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 、通风报信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虚假 、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 、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来源: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