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内灭火三次 企业随意焚烧工业废料被罚万元....

10月29日16时,柳东新区城市管理信息中心接到一起媒体曝光案件,有市民反映称:“今天上午,在柳东新区铁职院对面的一处山上,有人焚烧废弃的、用于生产汽车配件的垃圾废料,火势很猛,乍一看上去,还以为是山火……上午10点左右,消防和柳东城管赶到,因山道比较窄,只进去了一架消防车,而且这种工业废料很难用水扑灭,现在还在冒烟,离很远闻到烟味都非常刺鼻。这里一个月内消防已经来灭火三次了,希望有关部门查一查,到底谁在焚烧工业废料,污染环境。”

数管中心接到案件后,柳东新区城市管理信息中心立即将案件转派给环保局柳东分局处理。柳东新区管委会对此也高度重视,即组织相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案发当日,柳东消防、执法局、城管信息中心、社会事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查看情况。

该焚烧地点较为偏僻,距离大路约8公里远,需驱车15分钟左右才能到达。且山路崎岖狭窄,仅一辆消防车能通行,因此,火警出警的另一辆消防车只能停在外面待命。当工作人员寻着浓烟到达离火源最近的地点时,闻到非常浓烈刺鼻的臭味。在山路两侧深约6米左右的山坡上,一大遍废弃垃圾仍冒着熊熊大火,且火势借助风力有不断蔓延之势。

执法局柳东分局花岭中队的2名执法队员还在现场发现了一堆未燃烧的工业废料物品,随即对废料样品及产品标签等物品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消防人员立刻展开灭火,经过1个多小时的努力才将火势控制。“这个月已在此处同一地点出警三次了。”柳东消防队员说到。

市城管执法局柳东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此前所掌握的线索,对涉事企业进行倒查,并根据产品标签上所标识的生产经营范围锁定涉事企业。

10月3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向企业负责人了解了初步情况。该企业主要生产汽车零配件,根据协议工厂产生的废料垃圾由签约的第三方清运公司负责清运填埋。为减少生产成本,清运公司没有选择正规的场所消纳工业废料,而是在对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倾倒在官塘大道铁职院对面的一处荒山上焚烧,险些引起森林火灾。

11月1日,涉事企业负责人及清运公司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到执法局柳东分局接受调查。环保局柳东分局和执法局柳东分局执法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经过宣传教育,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11月17日14时,执法局柳东分局工作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清运公司负责人再次到达焚烧垃圾地点查看,发现现场已初步整改完毕,原来一片狼藉的山坡也基本恢复原貌。

在履行完所有执法程序后,柳东城管部门于12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为由,按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对违法企业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月15日,涉事企业清运公司负责人到执法局柳东分局缴纳了罚款,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追悔不已。

据了解,该起涉及影响大气环保类的执法案件,也是执法局柳东分局自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以“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为案由的“罚单”。

城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的典型案例能对生产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引以为戒;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让企业、法人铭记,任何发展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只有做到人人守法、依法、诚信经营,社会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大家的生活环境才能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