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上街宣传“违停”

目前城管部门对人行道违法停车问题以宣传、教育为主

城管对违停车辆进行“发单”宣传教育。

昨天,记者从阳和新区城管部门了解到,从今年1月21日起,市公安局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的,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为确保市民及时知晓该项执法权划转情况,连日来,阳和新区管委组织公安、交警、城管、综治办、街道办等10多个部门工作人员,对阳和工业新区主干道两侧人行道的违停车辆进行“发单”宣传教育。

据了解,古亭大道主干道两侧人行道经过社湾、六座两个村委门前及古亭山市场和聚龙市场入口门前,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随处可见,宣传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记者跟随执法车辆走访发现,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以私家车、电动车居多,有的车主甚至将自己的爱车横向停在了本来就不宽的人行道上,严重阻碍了行人的通行。

城管人员表示,今年以来,为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住建、交警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权移交给城管执法部门。人行道“违停”,城管有权力“贴单”,并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侵占道路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目前,执法人员还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也同时向辖区内的广大市民告知,希望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在该职能移交之前的人行道违法停车,还是继续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查处,直至结案。”

记者采访得知,目前各城区城管部门正在进行前期准备,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将先行开展劝导教育,相关落实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优化。今后对领到罚单的当事人如何缴纳罚款,不缴纳罚款将如何处理等具体问题,尚待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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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停”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