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摊点既无法出具相关的经营执照,又拿不出占道许可证件等合法手续,城管部门如何依法查处?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咨询,流动摊点涉及的占道经营与无证无照经营有何区别?城管都可以管吗?对此,记者采访市城管执法局法制部门。
近日,黄某在体育路桂中商城东门前人行道上占道摆卖水果。城中区城管执法队员巡查至该路段发现后,便上前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因当事人黄某无法出具相关的经营执照、占道许可证件等合法手续,执法人员对黄某进行了教育,并向其下发了《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经调查、取证,黄某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据了解,2005年,自治区经批复,同意柳州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因此,城中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对于占道经营,城管部门表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