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找回被破坏的锁车器
人行道车辆违法停车被城管部门采取贴单、锁车、拖离等措施,规范停车秩序,而一些车主却以更换备胎、破坏锁具等方式“解救”爱车,最终涉及双重违法被处理。近日,又有违停车主撬锁后离开现场,经公安机关介入,当事人赔了锁具还被处罚。城管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停车?能否采取锁车强制措施?对于市民提出的问题,城管驻队律师进行了解答。
车主撬锁后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13日下午1时许,唐先生将轿车停在西堤路在水一方小区东门外,几乎将宽约2米的人行道完全阻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城管人员现场取证后,依法贴单并用锁车器将该车左前轮锁住。
按照正常处理流程,当事人发现违停车辆被查处,可拨打单子和锁车器上的联系电话,让执法人员到场处理并解锁。但是,唐先生认为自己还要去机场接重要客人,城管不应该锁车,于是擅自将锁车器撬坏,丢到绿化带上。事后,城管人员报案,并通过监控探头、车辆登记信息联系上车主,但他并不愿意配合。近日,西环派出所民警通知唐先生前来了解情况,并到事发现场找回被破坏的锁具。唐先生承认撬坏锁车器,却认为“解救”爱车并无过错。
经民警教育,唐先生认识到错误并接受了违停处罚,赔偿被撬坏的锁车器并写下保证书,最终获得城管部门的谅解。当日,双方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城管部门表示,近期,违停锁具屡次被破坏。
破坏违法证据保存现场不可取
城管部门采取贴单、锁车、拖离等措施,管理人行道停车秩序,一些市民提出城管部门是否有权查处停车?能否采取锁车强制措施?
对此,城管驻队律师认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目前,市公安局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因此,城管部门有权对人行道违停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另外,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城管部门对没有造成影响行人通行的违停车辆,采取现场证据登记保存;如果违停车辆造成行人通行的采取拖车强制措施。而破坏违法证据保存现场的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破坏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