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5日)上午,以张加爱、覃春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1名成员,因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据起诉书指控,该组织曾向赵品初、谢其托、韦海等公职人员行贿共计132.446万元及其他财物。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张加爱,绰号“爱哥”,男,今年45岁,小学文化,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被告人覃春团,绰号“团哥”,男,今年53岁,小学文化,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人。另外9名被告人,均为柳州市柳江区人,其中最年轻的张忠28岁,年纪最大的韦祖磊今年39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韦祖磊、罗红海、张忠、韦海露、张加芬、覃天铺、黄如锐、梁献竹、罗五贵分别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毒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洗钱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加爱自2007年开始涉足毒品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张加爱与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并纠集被告人张忠等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柳州市柳江区树立恶名。以张加爱、覃春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招募社会闲散人员、组建相关经济实体,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扩大声势,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力。
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纠集、豢养具有前科、劣迹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增强其实力,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强势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非法获取在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并依靠行贿相关公职人员使该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
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骨干成员固定,结构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责任分工。组织成员中张姓成员均来自柳江区鲁比村张氏家族,其他成员大多数为柳江籍人员。
该组织先后入股、开办多家经济实体,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实力,并以此回报、控制组织成员,拉拢、腐蚀公职人员。其经济特征主要表现为:(1)被告人张加爱将贩卖、制造毒品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注入组织入股、开办的企业,増强组织经济实力;(2)该组织非法占用农用地,无证开采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白银山(又称白眼山)大理石矿以获取经济利益;(3)该组织非法获取柳江区范围内的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项目并获取巨大经济利益;(4)该组织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分红、娱乐消费、车辆房产购买等相关费用,此外还为组织成员获得非法保护而支付贿赂款项、用以巩固组织成员的关系和结构,维持组织的有效运转和发展。
该组织违法犯罪手段具有明显的暴力、胁迫及软暴力等特征,先后实施了涉及八个罪名数十起违法犯罪的事实,在柳州市区以及柳江县(区)范围内,通过借故生非,故意制造事端,连续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行贿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经济稳定。
(二)强迫交易事实
1.2012年5月,柳江县国土资源局招标拍卖原柳江县民政福利厂国有土地,张加爱、覃春团入股的柳州市某房开公司参与竞标,在得知被害人董某代表另一家公司报名参与此次招拍活动,为迫使董某退出竞争,覃春团与张加爱、张忠等将董约至柳工大道一家餐馆“吃饭”,席间通过语言恐吓迫使对方“同意”退出竞标。最终,张、覃二人入股的房开公司以底价2745万元中标。该公司在中标地建设小区时,居民为了正常出行不受施工影响,自发筹钱筑了一道围墙,张加爱指使张忠从社会上找人强行将该围墙推倒。前述项目开发过程中,张、覃二人入股的房开公司送给张加爱保时捷轿车一辆、覃春团宝马轿车一辆及房产各一套,张加爱将所得房产登记在张忠名下。
2.2016年清明节后,被告人罗红海发现被害人侯某承租的柳江区林寺村龙团屯场地(以下称林寺村石场)内堆放有大量修高速公路留下的石材,遂纠集被告人韦祖磊、覃天铺、黄如锐、罗五贵商议通过“闹事”的方式,欲强占林寺村石场经营权并将场内石材出售谋利。后五被告人到林寺村石场威胁、阻工,迫使侯某在未获得石材转让费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份将石场转让给罗红海等人。随后,由张加爱、覃春团出资指定张勇洪(张加爱的儿子,另案处理)为股东与罗红海等人共同经营石场,至2018年1月石料销售总额221万元。期间,2017年春节前张勇洪与罗红海等人分得石场的部分违法所得20万元。
(三)行贿事实
自2010年起,张加爱、覃春团在黑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为进一步谋求经济利益,树立组织威望,通过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依托“保护伞”发展组织势力,打击竞争对手,为组织增加政治资本,由张加爱、覃春团亲自或安排属下向赵品初、谢其托、韦海、韦炳密、韦卫东、蓝乙翔、易红兵等公职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32.446万元及其他财物。
1.向赵品初行贿42万元。
2010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张加爱为与时任柳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赵品初保持密切关系,方便以后得到关照,先后三次送给赵品初现金共计22万元。2017年10月和2018年8月,该组织成员先后两次在卡卡酒吧打架闹事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赵品初接受张加爱的请托,两次帮助打探案情并为被羁押人员说情。为表示感谢,张加爱两次分别送给赵品初现金10万元。
2.向谢其托行贿23万元
2010年6月,张加爱为柳江县“心舞飞扬”娱乐城能顺利办理相关许可证件,请托时任柳江县公安局局长谢其托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2011年1月张加爱送给谢其托现金17万元。2013年8月,张加爱为与时任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谢其托保持密切关系,方便以后得到关照,送给谢其托现金6万元。
3.向韦海行贿5.2万元及红木餐桌椅一套。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加爱为与时任柳江县公安局局长韦海保持密切关系,方便以后得到关照,送给韦海红木餐桌椅一套。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张加爱为帮助因打架被羁押人员张某尚获得从轻处理,通过韦海的司机请托韦海在案件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张加爱送给韦海现金5万元及价值2000元的真龙香烟。
4.向韦炳密行贿1万元及价值6.246万元的混凝土。
2016年8月,覃春团为帮助因收赃被羁押人员覃某征获得从轻处理,请托时任柳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韦炳密在案件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覃春团送给韦炳密现金1万元。2017年下半年,张加爱为帮助因赌博被羁押人员“阿练”获得从轻处理,请托韦炳密在案件上提供帮助。期间,韦炳密以其老家修建篮球场和建房为名,多次从张加爱、覃春团经营的公司拉走混凝土共计19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246万元。为和韦炳密搞好关系,张加爱和覃春团经商量后,未收取该笔费用。
5.向韦卫东行贿4万元及一台“苹果牌”手机。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张加爱、覃春团为帮助涉嫌贩卖毒品人员张某远获得从轻处理,请托时任柳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韦卫东为案件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张加爱送给韦卫东现金2万元及一台“苹果牌”手机。2017年9月,张加爱为帮助涉嫌非法经营人员蓝某弟获得从轻处理,请托韦卫东为案件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张加爱送给韦卫东现金2万元。
6.向蓝乙翔行贿48万元。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张加爱、覃春团为了帮助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犯罪的廖某宇、张某羽获得从轻处罚,请托时任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蓝乙翔提供帮助,覃春团分三次送给蓝乙翔现金共计48万元。
7.向易红兵行贿3万元。
覃春团在经营柳江区某楼盘土方工程期间,为了跟时任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扬尘撒漏组组长易红兵搞好关系,使其渣土运输车队得到关照,打击其他竞争对手,于2018年春节前送给易红兵现金3万元。
此外,起诉书还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了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印章、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多项犯罪活动。
二、张加爱贩卖、制造毒品事实
1、2010年5月,被告人张加爱伙同胡忠(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计划从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运回柳州进行贩卖牟利。之后张加爱让莫文毅(另案处理)联系上云南卖家王根华(另案处理),并安排覃玉丁(另案处理)为其验毒。同年6月7日,张加爱、胡忠、覃玉丁、莫文毅从南宁坐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再转机到达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与王根华见面商量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谈妥后张加爱和胡忠先期返回广西。同月10日,张加爱、胡忠分别转款12万和18万元共计30万元毒资到王根华指定的两个银行账户。王根华收款后随即在云南将四块毒品海洛因(每块重约350克,共计约1400克)交给莫文毅,由其带回交予张加爱进行销售。
2、2015年前后,被告人张加爱得知韦献能(另案处理)可以提供制毒原料羟亚胺遂决定向其购买。此后,张加爱开始向韦献能大量购买羟亚胺,并交由张加壮(另案处理)制成毒品氯胺酮后贩卖牟利。2018年6月初,韦献能再次从江苏购回羟亚胺10袋,以每袋6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加爱。张加爱指使张加壮与韦献能进行原料交接。同月,张加壮按照张加爱的指示,两次与张加俊(另案处理)驾车到柳州市柳江区某KTV停车场,从韦献能处接收10袋羟亚胺,接着拉到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张加壮老家屋内存放。之后,张加壮与张加俊购买了制毒配剂、工具,并由张加俊等人将上述原料、配剂、工具全部转移至鲁比村的“大小石盆山”(地名),由张加壮制成毒品氯胺酮60千克后贩卖,并将所得赃款交由张加爱分配处理。
综上,至2018年10月张加爱被抓获前,通过制贩毒非法获利共计1300余万元,张加爱将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购买房产、车辆等。
此外,起诉书还指控张加爱非法持有仿6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5枚。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加爱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组织的所有犯罪及其个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张加爱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倒土或者转让石场、购买石料;未经批准占用林地非法采矿;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组织成员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组织成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一人轻伤一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外,被告人张加爱个人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制造毒品;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加爱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覃春团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对组织的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春团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强迫他人退出投标、倒土或者转让石场、购买石料;未经批准占用林地非法采矿;该组织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其组织成员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组织成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重伤一人轻伤一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春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该组织其他成员韦祖磊、罗红海、张忠、韦海露、张加芬、覃天铺、黄如锐、梁献竹、罗五贵分别被指控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名。
目前,庭审正在进行中,预计将持续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