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笔者从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道路扬尘治理组(简称“市道路扬尘治理组”)获悉,今年1月至10月,全市共查处扬尘案件5251起,同比增长36%;办结案件4996起,同比增长34%;接数管投诉案件3485起,同比增长5%。由此可见,柳州城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及对扬尘治理动真格、不手软的重拳之势。
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时整改,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裸露的建筑土方。
在蓝天保卫战中,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简称“市城管支队”)一直持续发力,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严查扬尘各类违法现象,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严惩不贷。近期,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施工工地内存在黄土裸露现象,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对其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11月1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正在用皮尺测量柳州市柳北区香兰中路某工地内裸露的建筑土方。
9月18日,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香兰中路某工地内存在黄土裸露的现象。经调查,执法人员得知涉案的违法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已涉嫌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先生解释,其公司之所以违法是由于该公司在作业完毕后,监督不到位,施工工人忘记进行覆盖导致黄土裸露造成的,这是他们工地第一次出现黄土裸露的情况,已于案发后的第二天上午买来防尘网遮盖裸露的黄土,并表示积极整改且下不为例。
执法人员正在用皮尺测量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某工地内也存裸露的建筑土方。(图片来自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截图)
2019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发现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某工地内也存在黄土裸露的现象。据该公司员工李先生说,他们公司是该工地的施工方,因为在赶工期,工人拆除了防尘网,没有恢复覆盖,所以才造成了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针对上述2起案件,执法人员都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而触碰法律的“底线”。根据案发现场采集到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11月1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执法人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在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的同时,希望各施工工地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共同积极参与到蓝天保卫战中,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巩固改善,扎实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下一步,市城管支队将按照《广西2019年冬季-2020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市道路扬尘治理组的工作部署,始终绷紧“扬尘”之弦,从严从细落实工作,减少扬尘污染现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