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政府城管部门对摊贩管理经验

概览国外政府城管部门对摊贩的管理,基本上采取了以下管理理念、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

1.登记准则与放任自由相结合的管理理念。在泰国曼谷,从最繁华的商业街,到偏僻的居民区,从马路边的人行道,到过街天桥处,都有流动小贩。泰国政府对路边摊贩的管理采取登记与放任相结合的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各类路边小摊加起来约有2.5万个,其中只有l万个经过登记;摊贩经营遍布466个街区。属于政府指定的设摊街区只有19卟左右。合法登记的摊贩可取得一张许可证,许可证每年更新一次,只需交100泰铢;摊贩想在店前摆摊只需与店主协商缴纳一点费用就可以。摊贩们常常随心所欲占道经营,给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政府的理念是:这是弱势群众的生存权。比市容重要,也比市民走路的便利更重要。不让他们摆摊,可能很多人就会被迫去偷去抢,影响整个社会安定。而且,这些摊贩也给市民带来了很多便利。

2.区域划分和时间规定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以韩国为例,韩国将小摊问题上升到影响城市形象的高度,同时韩国政府又充分认识到摊贩属于弱势群体,对小摊贩一般没有税收,只要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出摊”了。对“出摊”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即政府将市区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指摆摊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区。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人行道和车道不区分的辅助干线道路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但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这些地方对摊位的规模、摆摊的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对申请在此摆摊的要严加管理。第三类是“诱导区域”,一般包括与住宅区分离的城市中心外围的空地、车辆通行很少的河溪两侧道路和经过长时间形成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政府一般允许在这些地方摆摊设点,但对营业时问和经营范围也有限制。区域和时问划分清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区别对待,也有利于摆摊者的自觉遵守。

3.依法管理与灵活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依法管理与服务是市政管理的核心。法国有关市政和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在具体的执法管理上,管理者基本上采取比较灵活的办法。更多的时候,只要商贩在规定的地点摆摊,又不影响交通,他们也就采取教育、劝阻的方式,甚至睁只眼闭只眼。政府知道,许多人的确是因生活所迫.对于城市来说,社会安全与稳定更重要,只要这些人数量不多,总体上不扰乱社会秩序、不影响交通也就放行了。而如果该市场的秩序在整体上造成扰民、阻塞交通情形,有关部门就会修改相关的摆摊地点和时间。对于市政管理中的问题,一般来说,法国先是由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社会调查统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了解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解决方案及立法管理的相关建议,政府在经过与专家的磋商并听证之后,提出相关法案交由立法机构讨论成法,或者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与修改。因此,可以说,依法管理与服务是法国市政管理的核心。

鉴于国外城市管理的特点,结合中国城管存在的问题,我国城管执法要坚持以弱势群体为本,严格依法规范和引导,实现城管执法的法治化和现代化。首先要制定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这不仅能统一城管执法尺度,提高城管法律地位,完善城管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是能增加摊贩对城管执法的可信赖度和认同感。除此之外,要转变城管执法理念、革新城管执法体制和突破城管执法方法。

1.城管行政执法理念创新。“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制要靠人去推行,推进依法行政须提高行政公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是大力促使行政公务人员普遍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只有转变观念才能更好地认识新事物,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按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城管执法的实际,在新形势下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民主法治观,具体而言包括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行政公开、政府诚信、程序法治、接受监督、责任政府、权利救济等现代行政法治观念,这是改善城管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城管对小摊贩的管理理念决定城管对摊贩的管理艺术,城管对摊贩管理艺术彰显城管对摊贩的管理水平。确实树立服务型管理、人性化执法的城管执法形象,践行重民、亲民和为民理念,努力构建和谐的城管工作环境,是目前城管行政执法理念创新需要解决的问题。

2.城管行政执法体制创新。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为此,应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城管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城管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还要完善城管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嘟。为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首先要建立城管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审查和统一公告制度。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城市管理执法,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组织机构不能成为城管执法主体。经过审查合格的城管执法主体由政府统一公告,这一方面是让全社会了解城管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方便人民群众配合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也可让城管执法主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避免无执法资格主体实施城管执法或有执法权的主体越权执法。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审查和统一公告制度是清理城管执法主体的重要手段,凡未通过审查和公告的组织机构均不得行使城管执法权,否则应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政府审查和统一公告的权威性。其次要建立城管数字化管理综合评价机制,以此实现城管和谐执法的公开化、法制化和人性化。以区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为平台,将中心城区分类,实施差别化考核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立案、结案率,社会市民投诉事件处理情况,社会市民关于城市管理的信访事件处理率,城市管理方面媒体曝光问题处理率。评价结果由市城市数字化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分为月度通报、季度讲评、年度综合评价三种形式。

3.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方法创新。首先,提高城管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程度。应将每一次处罚在固定地点、固定时问予以公示。处罚对象、处罚原因、处罚数额、处罚依据以及执法者姓名全部予以公示。这样既能体现城管行政处罚公开,使受罚人知晓自己受罚的原因,同时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尤其对一些没收物的去向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大大影响城管的形象。其次,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成为城管行政执法中的焦点问题。一般认为,对“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约束的有效原则是“合理”与“合法”原则。在具体执法时,“合理”与“合法”原则的认定,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就对城管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理性的要求是合乎法的原则、法的目的、法的精神、法的本意的要求,事实上它涉及到更深层次的合法性的问题。最后,程序合法性是城管人员不得不慎重对待的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城管执法机关做出涉及摊贩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摊贩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就为当事人顺利接受行政处罚至少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以此引导其行为方向,有效化解城管执法中被管理人和执法者间的矛盾,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