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思考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手段,更是城市管理发展的趋势,因此,数字化城市管理应纳入到依法管理的轨道。目前,重庆市正在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的相关准备工作。笔者在市市政委相关领导的带领下,赴成都调研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立法工作,现结合考察情况,和北碚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践,从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个环节,谈谈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发现问题阶段要突出“监督”性,而非“巡查”性。发现问题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数字化城市管理后续环节的基础。对发现问题这一环节的性质如何界定,关系到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性质。强调发现问题的监督性,而非巡查性,主要原因是,在城市管理中,很多部门都有自己的巡查机制,如管线部门的日常巡查,环卫部门的巡检,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发现问题不是取代这些部门的巡查,而是对这些部门工作的监督,和对问题发现必要的补充。对城市问题巡查的责任主体是相应的产权单位,而不是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如果不作此区分,将会形成城市管理问题发现阶段的权属不清,责任不清。导致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承担不该有的职责。

二、派遣问题阶段要突出“确权”、“裁决”、“联动”机制。首先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要明确“确权”机制,重点是明确确权的主体单位。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初期,有很多人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是确权的主体,但随着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只是确权的汇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才是确权的责任主体,具体来讲,就是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对本行业的确权,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将各行业的确权结果进行汇总入库。作如此改进的原因是,确权本身便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加之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确权工作是动态的过程,需要行业部门依据自己的管理职责作出相应的更改。只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确权的主体,才能履行好确权的职责,进而履行监管的职责。

其次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要明确“裁决”机制,所谓裁决就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领导机构对有争议的问题依法进行裁决,一经裁决,相关部门必须执行。建立裁决机制,主要是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的疑难问题。根据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践,疑难问题约占发现问题的10%,对于疑难问题的解决,只有建立裁决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否则易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进而影响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派遣。

第三,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要明确“联动”机制。由于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涉及到多个部门,或是“条块”管理的交叉事宜,必须相关部门联动,才能有效解决。数字化城市管理立法中应该明确联动的职责和方式。

三、解决问题阶段要突出权属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同时,各区应建立应急机制。权属单位是城市问题的责任主体。立法中对此须进行明确,具体来讲,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理区分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与权属单位的职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主要是发现、派遣、核查、考核问题,权属单位主要是解决问题。二是责任单位不及时解决城市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时,其是赔偿主体。三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队伍,并落实相应的处置经费。
同时,立法中也要明确各区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处置经费和相应的设备。因为由于历史的原因,城市管理中存在较多的无主问题,和影响老百姓安全的问题,对于这两类问题必须进行应急外置。

四、核查问题阶段要强调专业人员的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核查问题阶段主要由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核查人员完成,这种核查,可以完成城市中的常规问题核查,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问题处置的核查,需要要专业人员进行核查。因此,立法中要明确对于专业性问题,首先由责任单位专业人员进行核查,然后交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核查。或者由各区组建专业核查队伍,对专业性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核查。

五、问题考核阶段要明确“分层考核”机制。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一个涉及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等多家单位的开放性系统,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考核必须实施分层考核,即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主要考核发现问题、派遣问题、核查问题的质量,对责任单位主要考核解决问题的质量。在问题考核阶段作如此“分解”,一方面是根据各单位的职责而定。另一方面,也是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减负”,解决目前各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独撑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局面,进而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城市管理有益的创新,立法是数字化城市管理走向长效化管理的保障。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放松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探索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