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各地纷纷探索行之有效的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城市的运行、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相比,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还时有发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执法是城市管理者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是实现城市管理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是重塑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
一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
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评价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在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下,城市政府往往过于追求整齐划一的市容秩序,强调执法的刚性管控作用,对市民的需求重视不足。个别地方的城市管理执法方式粗放,习惯于突击式、运动式整治,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甚至出现了暴力执法、滥用职权等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亟待改进。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城市管理执法理念就不可能有行动上的高度自觉。新形势下,加快形成与城市规模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早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的现代化,成为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者的新期待、新要求。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并以此为指引,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
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是城市管理执法机关提升服务和执法水平的集中体现,本质上是以满足市民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管理与执法工作使城市运行更加高效顺畅。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要求每一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将以民为本根植于脑海,强化宗旨意识,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突出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管理和执法之中,力争让城市成为人们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如,在无照摊贩整治过程中,根据不同区域,设定禁止区、限制区和开放区,分类、分时段进行管理,既对无照摊贩进行有序疏导,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民的需求,还能够有效减少执法冲突,将城市的“面子”和百姓的“肚子”从对立中解脱出来。不断引导广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决纠正简单粗暴的传统做法,自觉抵御权力、关系、利益、情绪等各种因素的侵蚀和干扰,努力让市民群众从每一次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都能感受到尊重、文明与公平正义,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与自豪感。
二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促进城市管理公平正义,促进城市的和谐、稳定与繁荣,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所在。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罚不罚或者同事不同罚,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因执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城市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正义,影响了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为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指明了方向。
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服务于促进城市良性运行、满足市民需求。严格是执法的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的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的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的职业素养。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要正确处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关系,既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改进执法方式,理性文明执法,强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积极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力求实现法律效果最大化。
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和衡量城市管理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出了新标准和高要求。因此,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一方面,要突出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施工扬尘、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私搭乱建、餐厨垃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问题,坚持出实招、出重拳,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逐步破解城市痼疾顽症;另一方面,要创新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现象。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加快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从突击式、运动式整治到长效管控过渡,不断提升依法查处各类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能力。
三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严格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行政处罚能够对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单纯依靠刚性的行政处罚,容易造成相对人的恐惧,难以使相对人自觉、主动地遵守法律法规,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法律的实施有赖于人的遵守,只有人们发自内心的尊崇、敬畏、支持法律,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价值。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一些市民特别是新市民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并非故意所为,而是因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所致。如果此时抛开教育宣传作出处罚,势必会产生对立情绪,既影响了法律效果,又弱化了社会效果。因此,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寓教育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坚决杜绝只教不罚或只罚不教现象,用充满人文关怀的方式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通过人性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
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适用行政处罚时既体现对相对人的惩罚或制裁,又贯彻教育违法相对人自觉守法的精神,实现制裁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应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实施,通过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从源头上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针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相对人认真分析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使违法者认清其行为的严重性,促进社会形成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氛围,最终实现教育公民、纠正违法、防微杜渐的目的。针对不知自身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轻微违法者,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使相对人从内心对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产生感激,促进自我反省,杜绝今后同类问题的发生,起到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的作用。
四改进城市管理执法方式,必须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方式是履行城市管理功能、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目标的重要保障。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传统的执法方式过于刚性,城市管理者无须与相对人协商、无须听取其意见,即可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的强制性较为明显,容易导致相对人的漠视和抗拒,使法律效果大打折扣。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近年来,各地更加注重城市管理者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探索体现人文关怀的执法方式。北京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制订了“六单制”(执法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重大案件回访制、典型案件披露制)工作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成为强制措施的有效补充,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与共赢打下了基础。
灵活运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措施,是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能够有效地引导、影响相对人做出合理的行为选择,增强日常监管的效果,还可以预防潜在妨害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从而减少强制性方式的使用,节约行政成本与效率,体现了管理、执法向服务的深刻转变,彰显了执法为民的精神内涵,拉近了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通过采取行政约见措施,在做出处罚等行政行为前与相对人进行非强制性谈话、座谈,可以有效缓解紧张关系,平等对话,达成共识,防止对抗激化,能够对行政执法起到很好的补充效果,及时防范“一罚了之、一禁了之”造成的矛盾,有效实现执法目标。通过采取行政奖励措施,给予物质、精神等权益,有效调动和激发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社会治理活力,宣传城市的政策导向和发展方向,使市民或社会组织自觉按照城市管理执法机关的要求,将资源投向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聚焦的重点领域,以实现城市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