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州市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提高公众满意率,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宁静祥和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中、鱼峰、柳北、柳南、柳江五个城区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下列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一)任何单位、个人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市区道路追逐竞驶、在禁鸣路段违规鸣笛等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
(三)午间和夜间两个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四)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建筑施工时,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
(五)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和超时营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行为。
(六)夜间时段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乐器或扬声设备的唱歌、跳广场舞、健身等活动;午间、夜间两个时段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七)其他依法需禁止的在生产、生活中造成噪声污染超标排放的行为。
二、经营项目业主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应取得相应审批部门关于噪声污染排放的审批或登记备案。
三、请建筑施工单位、营业性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以及其他的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四、广泛提倡选择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因产生噪声而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并积极举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共同防治噪声污染。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政府热线:12345;公安:110;环保:12369;城管:12319。
五、本通告规定的“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