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这样处罚!“广而告之”选错地方 当事业主挨罚5000元

门面装修营业,为了广而告之,业主把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当成了免费的广告平台,将促销广告彩页挟到了车头挡风玻璃上,被市民投诉到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近日,当事业主被城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行政罚款,这也是柳州市首次对此类行为实施处罚。

近日,市民吴先生驾车到潭中东路办事,将爱车停在办事点的划线车位内。可办事回来后,却发现车头的挡风玻璃上挟着一张门面开张试业的促销广告,不仅如此,吴先生还发现停在该处的所有车辆都被放上了一张同样内容的促销广告。花花绿绿的广告挟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十分的碍眼。于是吴先生将问题反映到了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

接报后,城中区城管局的执法队员立即赶到潭中东路柳州电视台附近,发现该处停车场停放了13辆车,每辆车的挡风玻璃上都被挟上了一张约A4纸张大小的促销广告,此外,停放在相邻的潭中东路北一巷的车辆也都被放置了同样的广告。不仅如此,该处路段的人行道地面上也还有不少被丢弃的促销广告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手持广告按图索骥,上门“拜访”了位于东环路的当事门面。而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门面业主解释说,自己的门面是重新装修开张,为了招揽顾客,就印制了一批促销广告,请了几名打暑假工的学生,拿着广告“扫街”,张贴发放,并没有意识到这样有什么不妥。

执法人员向业主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了解到相关法律后,当事业主表示愿意配合执法,立即停止违法发送广告的行为。由于当事业主闻错即改,积极配合执法,执法部门对其从轻处罚5000元。

目前,当事业主到城中区城管局接受处理,并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