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小餐饮店乱排污水现状与危害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小餐饮店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且必须事先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应当设置预处理设施,使水质达到一定标准后,方可排向城市排水管网。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网或直接排向城区河道等自然环境。
小餐饮店乱排污水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向城市污水管网违规排放污水
1.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
一是店铺不具备配套的污水管网,向不具备排放餐饮污水的污水管道排放污水,其污水管网只适合开服装店等。这样的排放污水行为,就容易超过市政管网的承载负荷,导致管道堵塞、排水不畅。
二是店铺内部不具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其内部的排水设施可能只用于排放生活污水,并不足以排放餐饮污水。通过这些生活污水管道排放餐饮污水也最终会导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
三是私接管道。小餐饮店主通过私接管道的方式将含有油污的餐饮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虽已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但实践中,部分餐饮店并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向指定污水管排放餐饮污水,也未启用预处理设施,而是通过私接管道等方式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就近排向其它管道。这就增加了监管难度,同时损害城市排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二)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道和自然河道
1.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道
小餐饮店通过私接管道,直接将餐饮污水排入城市雨水管道。这种乱排污行为,比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性质更为恶劣、影响也更严重。
含有餐厨垃圾和动植物油脂的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会显著增加雨水管道的承载负荷,大幅度降低管道使用寿命,导致雨水管道淤积堵塞、排水不畅、污水外溢。
同时,雨水管网是与城区河道相连的,擅自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的餐饮污水,最终会流向城市河道,造成河道发黑、水质发臭、破坏水体环境。
2.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水
一是直接向店铺前道路排放污水。有些餐饮店直接将餐饮污水倾倒或排入城市道路,长此以往会污染城市路面,影响市民出行、破坏市容卫生秩序。
二是排入各种管道井、检查井。部分餐饮店主通过私接管道的形式将餐饮污水直接排入就近的通信、电力、水力等管道井和检查井,破坏相关设施、造成设备故障。
三是将餐饮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河道。市郊一些沿河餐饮店为贪图方便,利用自然条件之便,直接将餐饮污水排入自然河道。这种不经任何处理的原始直排方式,会使自然水体受到污染,导体水体发黑发臭和富营养化,破坏水体环境,与正在开展的“五水共治”行动背道而驰。
上述向城市雨水管道和自然环境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污水水质不达标
已经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小餐饮店,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设置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实践中,小餐饮店在排放污水时存在水质不达标的情况。
一是未按照规定启用预处理设施。小餐饮店在申领排水许可证时,按照要求设置了预处理设施,但在实际排放过程中,并未启用;或者在有关部门检查时临时启用,而检查一过继续未经任何处理就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二是向排水管网超标排放污水。小餐饮店按照规定启用了预处理设施,但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导致设备老化、功能减弱;或者擅自调整设施设置,使其排放的污水水质超出相关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水质不达标的污水,会超出污水管网的设计负荷,造成管道堵塞等破坏市政设施的情况,严重时还会导致污水外溢。
二、原因分析
(一)小餐饮店数量多、分布广,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原因
小餐饮店面广、点多、涉及利益众多,分布及其广泛;
同时,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具有产生快、发展快、漫延快等特点。
而且由于规模小、违法成本低,一些无照经营的小餐饮店一旦遭到查处或者取缔,很容易在其它地方另起炉灶,给执法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另一方面,小餐饮店的存在也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原因。这些小餐饮店通常为社会底层群众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开办、经营,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为附近居民带来一定便利。
(二)小餐饮店主自身法律意识薄弱
作为小餐饮店主,其自身的守法经营、依法排放污水的法律意识仍较薄弱。经营小餐饮店的人员,通常为社会底层与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所受的教育有限,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和遵守能力都相对较差。
因此,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守法排放餐饮污水,而是如何对自己有利,如何以最少的投入、最简捷的方式将餐饮污水排出。
(三)基础设施不完善,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一是部分区域尚未实行雨污分流,雨污混接或共用,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在这些区域排放餐饮污水,就容易污染水体、堵塞管道,时间长了或者碰上雨季,就会造成污水外溢和路面积水。
二是老小区或利用违章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餐饮店,其本身或周边并不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水管网,餐饮店排放的污水量远远超过污水管网的承载负荷。
三是管道投入使用后,在日常使用中维护、更新不到位,从而不断降低了管道负荷。比如在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居住小区中,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检查不及时、走过场;市政养护公司对市政管网的检修不彻底、不及时,也会影响管道的排水能力。
(四)事后监管不力,存在“有证乱排”现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的事后监管未及时跟进,部分已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餐饮店,在排放污水过程中不按许可证规定随意排放,向排水管网排放水质不达标的污水。
(五)对于乱排污水行为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虽然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出台以前,《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已经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水及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等行为作出了规定,但由于之前小餐饮店乱排污水的行为未得到有效的综合整治,这种现象目前依然较为普遍,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三、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小餐饮店主规范排放污水意识
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重视和加大排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充分依托街道综合执法组这个各部门间通力协作的执法平台,有效运用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法定职责,利用日常执法监管和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小餐饮店主的走访沟通和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指导等方式,向他们普及排水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其应向哪个部门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须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等内容。
同时,明确告知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通过法律宣传讲解,使规范排放污水的法制意识深入每位小餐饮店主的心中,不断提高其规范排水的理念和意识。
(二)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为小餐饮店规范排放污水提供条件
针对众多餐饮店虽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由于基础设施原因暂时无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情况,要通过改造、治理、升级城市排水设施,使其满足小餐饮店污水规范排入排水管网要求。
对部分区域不具备接纳餐饮污水条件的污水管网进行改造升级,增加其管网口径,更换老旧排水管道,增设有效隔离装置,使其能够达到小餐饮店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餐饮污水的要求。
责任单位和养护单位要加强排水管网和相关设施的检查、监管、维护。市政部门应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一旦发现市政管网及设施中存在私接管道等损害设施的行为,要立即上报,同时联系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绿化养护、电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单位,应加强自身管道设施的检查管理,发现有违规向城市绿地、管道井、检查井等排放餐饮污水的,及时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依法查处。
(三)联合多部门综合整治,加强排放污水行为监管
联合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充分依托街道综合执法组的协调处置功能,通力协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对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三无”小餐饮店,坚决予以取缔。
对不具备相应排水设施和排污条件的区域,不得申领餐饮业营业执照。
对于拥有营业执照、具备相应排污条件的餐饮店,要加强引导和规范,逐步形成小餐饮店自觉申领排水许可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污水排放的良好格局。
对于已领取排水许可证的餐饮店,市政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质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排水户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时间和数量进行排水,油水分离器等预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作。
如发现小餐饮店向排水管网超标排放污水或者水质不达标等情况,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同时,在小餐饮店集中区域,可以在预处理设施及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餐饮店乱排污水行为的执法力度
新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大幅度提高了违反规定排放污水行为的处罚额度,从立法上加大了对违规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据该条例,对于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于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对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包括向自然河道及自然环境排放污水),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于堵塞、损毁、占压、穿凿,以及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等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最高可处以30万元罚款。
因此,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积极会同市政排水部门,检查小餐饮店是否存在私接管道、危及城市排水管网安全、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及向排水管网排放的污水水质不达标等影响城市排水管网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同时,及时联系新闻媒体,将小餐饮店乱排污水典型案例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布,对小餐饮店乱排污水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目前,加强小餐饮店乱排污水行为管理,规范和引导小餐饮店依法排放污水,已经成为污水治理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工作。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参与,共同维护良好水体环境、营造优美城市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