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上饶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上饶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转载,供参考。

上饶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打造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生活幸福的现代化文明城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责任区范围内,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要求,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承担相关管理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与市市场监管部门一起,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责任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按照统一标准设置“门前三包”责任标识牌。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公安、商务、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市民、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三)铁路、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四)河道、渠道、湖泊、堤防、排涝站等堤岸水面和水利工程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其管理(经营)单位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责任人;

(七)街巷、住宅区、写字楼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实行了物业管理的, 其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人;

(八)城中村、小街小巷,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九)收储土地,自然资源部门为责任人;征迁工地,征迁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正在施工或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建设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

(一)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 3米);

(二)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缘石;

(三)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四)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确定;跨行政区域且责任人或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要求为:

(一)包卫生

1.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保持环境整洁;

2.实行垃圾装袋,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垃圾,不得乱丢乱倒;

3.不得擅自拆除、侵占、关闭环卫设施;

4.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及门窗、橱窗、门店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保持整洁美观;

5.建(构)筑物临街屋檐、窗檐、顶棚、阳台无污垢和积存垃圾;

6.劝阻和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

1.不得践踏和毁损草地、花卉、树木;

2.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3.不得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劝阻和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占用绿地、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等行为。

(三)包秩序

1.不得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不得在树木及护栏、路牌等设施上乱晾晒、乱吊挂;

2.不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户外招牌无残缺、无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

3.不得产生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不得散养家畜家禽;

4.车辆不得乱停放,不得从事占道洗车、生产加工等违规经营活动;

5.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设施。

6.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设施设置符合规定;

7.劝阻和制止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各自责任。其中,中心城区“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等签订的责任书,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与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应当明确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并在责任人的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

责任人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并建立完善“门前三包”工作机制:

(一)确定一名管理人专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二)建立并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当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整理归档。对责任人和管理人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及时劝阻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有关管理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按要求做好责任区范围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管理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国家企事业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可以直接或协调其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并对其公开通报。

对责任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定,尤其情节严重的,可进行通报曝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作为其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阻碍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