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直接下放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市容管理局。
(二)接收主体: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柳州市规划区内,A级路段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二)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行政管辖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三)城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管辖范围内,B、C、D级路段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