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关于直接下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直接下放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市容管理局。

(二)接收主体: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柳州市规划区内,A级路段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二)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行政管辖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三)城区市容管理局负责实施本行政管辖范围内,B、C、D级路段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同意。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