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市容管理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直接下放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市容管理局。
(二)接收主体: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行政管辖范围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
(二)城区市容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城市市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饲养家禽家畜(鸡、鸭、鹅、兔、羊、猪)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市容管理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