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城市道路被重罚

航二路某工地车辆接连撒漏

前一次被市民投诉车辆撒漏造成道路污染,被执法部门责令整改还没处理,两天后,工地的车辆又出现撒漏,而且较前一次污染的面积更大。4月14日,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此工地开出罚单,两次污染行为一并罚款11440元。

3月21日晚上10时许,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航二路与航鹰大道交叉口附近的万佳豪庭工地的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城管队员接到投诉到现场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详见3月30日《柳州日报》3版)。3月23日上午9时许,城管队员再次接到此路段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投诉,执法队员在现场发现,此次撒漏面积远远大于上次,经执法人员与施工方现场丈量,撒漏长度450.8米,宽度7米,面积3155.8平方米,城管队员再次给施工工地下达了《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然而,该施工工地三天内两次撒漏污染城市道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4月14日,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万佳豪庭工地就3月21日和3月23日污染道路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44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管部门提醒:施工单位、个人在运输垃圾、渣土等物质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市民如发现有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可向柳州市城市管理12319热线进行投诉,城管队员接到投诉后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案调查。